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

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与鲁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景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普洱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6日生,彝族,系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
申请执行人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景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80元。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普洱三鑫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3)景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华
审判员***
审判员杨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