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4953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栏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政务区永安路云集4楼。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茂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49190.99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埇桥区城东街道沱河社区天和名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此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全垫资施工。原告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施工完成,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该工程经审计,工程款应为414590.99元,发包方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65400元,剩余工程款249190.9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答辩,也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宿州市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埇桥区城东街道沱河社区天和名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发包给其施工。此后,被告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全垫资施工。原告带领工人进场施工,在约定的工期内施工完成,并通过了竣工验收。该工程经审计,工程款应为414590.99元,发包方埇桥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但被告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65400元,剩余工程款249190.9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无果,双方产生矛盾。
本院认为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49190.99元。(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249190.99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12日按照同期全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9元,由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