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1366号
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永安路云集7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18554342。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被告:**红,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昌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