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297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磬府路云集7号楼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18554342(1-12)。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双根
审 判 员 张洪涛
人民陪审员 黄 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