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740号之四
原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3号楼1010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736006793。
法定代表人罗彩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超,江西理粹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安路云集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1855434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赣州市赣县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一号总部经济大楼中塔12-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1014666217G。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8月2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江边巷26号101室。
委托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裉得,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一直在协商调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百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