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殷巧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晋陇,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002民初1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上诉称:1、两上诉人住所地均位于武汉市江汉区;2、本案因发生线缆买卖合同关系致双方产生了权利和义务,争议标的应为“其他标的”,而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中涉及的“给付货币”,本案履行义务的为上诉人,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武汉市江汉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也没有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主张给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松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