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791财保136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化区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8378157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光以其名下位于***市高新区钻石南路4号3号楼1单元4层401室房产、担保人高淑兵以其名下位于***市宣化区胜利路65号院5号楼6单元6-301号房产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光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市高新区钻石南路4号3号楼1单元4层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张房权证字第**);
三、查封高淑兵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市宣化区产[产权证号:*(2018)宣化区不动产权第0003115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夺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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