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791执保54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宣化区。
被申请人***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朝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83781577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9)冀0791财保136号民事裁定书,向我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120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52条、第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划被申请人***赛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赛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