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03民初1943号
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学府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玫瑰,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倚天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华翔翔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洪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