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

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8670号
原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夫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晶,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