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6089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佳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俊,男。
被告: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贤安。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睿信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合计1,525元,由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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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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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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