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781号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倚天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756764。

法定代表人:汪佳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1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6379E。

法定代表人:刘士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