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2781号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倚天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756764。
法定代表人:汪佳晔,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1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6379E。
法定代表人:刘士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晓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