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山成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9654号之二
原告:浙江山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里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70695215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倚天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37567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通输配电(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318.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浙江山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