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201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家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树成,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9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扈 拯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