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民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红谷街西城国际商汇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57WH73P。

法定代表人:罗顺燕,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振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6798439009。

法定代表人:朱家兴,执行董事。

上诉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9日收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海洋乐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