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执异4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振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东角头金世纪路半岛城邦花园二期3栋108、1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异,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深圳半岛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邦公司)与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兴诚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816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诚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深仲裁字第1816号裁决。事实和理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选定鉴定机构程序严重违法。因作为裁决依据的《亚克力泳池板质量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错误,兴诚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并经向深圳市司法局举报发现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质监所)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审中明确强调本案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深圳质监所根本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在鉴定过程中,深圳质监所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根本没有检测资质及检测能力,擅自自行转委托,并且在检测依据和方法非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约定的情况下,违反常识出具严重错误的鉴定结论。仲裁庭滥用职权,依据该份错误百出的鉴定报告直接进行错误裁决。综上,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816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申请不予执行的情形,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城邦公司辩称,1.本案是不予执行仲裁的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鉴定委托和鉴定程序,并非本案的受案范围;2.兴诚公司提出的所有异议已经被深圳中院(2019)粤03民特417号民事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已审理的事项不予在执行案件中继续审理;3.深圳仲裁委员会所委托的鉴定单位深圳质监所是深圳市质检局下属事业单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为深圳市最大的一家质量鉴定机构,深圳市众多司法案件均委托该机构进行鉴定。故请求驳回兴诚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城邦公司与兴诚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执448号执行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兴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4052.04元及相应利息;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8840元;三、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
另查明,兴诚公司以样本取样严重违法、仲裁庭剥夺了申请人代理人代理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违反仲裁程序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2019)粤03民特417号民事裁定,驳回兴诚公司的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中,兴诚公司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对鉴定机构、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等问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案件中选择适用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未对于上述问题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进行规定,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816号裁决仅就个别问题参照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并不能就此得出本案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处理的结论,故兴诚公司以该裁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缺乏依据,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其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兴诚公司主张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系深圳仲裁委员会选定鉴定机构程序严重违法、深圳质监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且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庭滥用职权依据该鉴定报告直接进行错误裁决。上述事由均与其在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事由相同,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具有其他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兴诚水族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1816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邹娜
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适用的仲裁程序或仲裁规则经特别提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仲裁程序或选择的仲裁规则未被遵守,但仍然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决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并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被执行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