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7585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7585号
原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乐清市绿贝尔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聂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梅凤,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浙江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瞿森斌
审 判 员 毛晶晶
审 判 员 尹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佳佳
书 记 员 陈芳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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