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苏06民辖终109号
上诉人扬州德云电气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6)苏0621民初618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威科公司基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向德云公司主张货款,且至目前为止,德云公司并未提供其已就案涉产品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威科公司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数份供货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均明确约定为“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而供方威科公司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照约定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综上,德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戴志霞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审判员 李晓晴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