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通电气有限公司与淄博鸿联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8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张执字第28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北工业新区江场三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鸿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石府路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人民法院(2006)闸民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3万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2006)闸民二(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