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2789号
原告:***。
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戴红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包文静
书 记 员 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