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921号之一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恒晟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红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文静
书 记 员 高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