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259号之一
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西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一区工业大道528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玲,总经理。
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13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4633元,由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