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25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园区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宋西振,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一区工业大道528号。
法定代表人:夏小玲,总经理。
原告衡水亿力工程橡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1102民初62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