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687号
原告:**,女,199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一区工业大道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7263671H。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