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662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三路39号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3620269R。
法定代表人:卢树镰。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婷,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一区工业大道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7263671H。
法定代表人:谭佐龙。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93203.9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366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斐然天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193203.9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