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

四川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03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3民初2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四川莱茵森赫电梯有限公司与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四川杰烽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分局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川公发(2015)10号《关于当前我省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该案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志
审判员*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