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81民催90号
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17975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之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出具的号码为0010004124927043的银行汇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收款人为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为20×××57)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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