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与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5民初3946号
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玲珑街道福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3095155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舒,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市民大道1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59179754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绿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杭州毅而玛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