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2民初28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被申请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鲁0522民初289号之一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见,解除保全申请人*树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6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