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民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明春,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津县。
上诉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明春、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聂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