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弘道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1292号
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林家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3452976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东营弘道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街道太行山路魅力熙郡北高铺105#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TQX73D。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盐窝镇政府驻地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7630636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弘道能源有限公司、山东宝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卧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