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48号

申请人: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93213R,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工业园区新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丁秀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俊,江苏江豪海信(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13624344X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梅村工业集中区54-6地块。

法定代表人:XHENSEVALJEANMARCCELESTINRAYMONDD。

申请人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金材料(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雪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顾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