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144号之一
原告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74元减半收取738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高佳
法官助理 张琪 书 记 员 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