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苏1282执1668号
本院在执行江苏京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那能源环保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978118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唐胜荣
审判员 孙 斌
书记员 阮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