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02民初1491号
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珞狮路76号瑞景华庭1栋1单元15楼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55508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汤葛,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体育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5390670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腾龙纵横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向仁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何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