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9民终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路***号全洲国际商城***幢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309724680P。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号瑞景华庭*栋*单元**楼*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555081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5年7月期间,湖北诚昊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授权***承接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的网络工程;死者***与本案哪方当事人形成雇佣关系的事实还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政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