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2128号
原告: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惠,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超。
原告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肖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