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执他2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阳市方圆街道西石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园街道西石兰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方圆街道西石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19)烟仲字第503号裁决书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时间:2020年2月14日上午08时50分至09时10分
地点:本院037室
案件执行承办人:***
合议庭成员:***、***、***
案号:(2020)鲁06执他29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阳市方圆街道西石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方园街道西石兰沟村。
法定代表人:***。
承办人的汇报案情(略):
承办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烟台万利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方圆街道西石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烟台仲裁委员会(2019)烟仲字第503号裁决书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烟台仲裁委员会(2019)烟仲字第503号裁决书由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拟稿纸
标题: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6执他29号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时间
时间
时间
拟稿人
时间
校对人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由
案号
申请执行人
单位或住址
被执行人
单位或住址
执行标的额
实际完成金额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执行结果
执行方式
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其中:拘留:人逮捕:人罚款:人共计:元
执行员意见:
同意日期:(签名)
庭长意见:
同意日期:(签名)
主管院长意见:
日期:(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