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0225民初1746号
原告:**,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龙,系河南裕禄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087274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安宁,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各项损失24968.42元的75%,即18726元(保留整数);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一次性解决,再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11元,由原告**负担53.11元,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进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和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