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3913号
原告:***,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笙权,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6日生,汉族。
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俊超。
原告***与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玉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付玉欢
书记员张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