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5172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08727479。
法定代表人:赵俊超。
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人民政府院内。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84.16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52784.16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2784.1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的财产,不得对冻结、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