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25财保56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街12胡同*号。身份证号码:4102251977********。
被保全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0508727479(1-1)。住所地:兰考县许河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俊超,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44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郑英霞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为***依法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郑英霞所有的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保全人兰考县金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44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倪 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传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