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4民初16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院内。
被告:余磊,男,汉族,约35岁,住正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余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认定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