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窦中海、***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财保2号
申请人:窦中海,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江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窦中海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窦中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为1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受理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窦中海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温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