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某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520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路25号冠华建材大市场院内2楼201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