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某某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6财保417号 申请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路25号冠华建材大市场院内2楼201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高***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东岳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二辆(车牌号:鲁PZ××**号、鲁PY23**号)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64元,由申请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