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保520号
申请执行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西转盘西侧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开发***路25号冠华建材大市场院内2楼201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上峪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鲁1526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鑫预拌砂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博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名下存款44872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