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执异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伍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建齐齐哈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等。
本院查明,2017年9月20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材料款138万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此款自2012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期间利息。二建齐齐哈尔分公司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项。2019年3月27日***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3日,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602执6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2020年1月1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执监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由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2020年1月14日本院立案继续执行。
另查明,2019年9月2日***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并于2019年9月2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二建齐齐哈尔分公司及二建公司,邮件回执显示债权通知书已于2019年9月3日、9月5日分别被二公司签收。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将债权转让给***,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二建齐齐哈尔分公司及二建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本院在调查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转让的事实无异议。故申请人***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贾李强
审判员  孟范亮
审判员  孙 威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