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颖诉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91执19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新颖,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建华区回民小区3号楼4单元101室。
负责人张清,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施井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武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颖与被执行人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6民终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新颖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870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5300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6月30日扣划该笔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向大庆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收入821317.78元,本院依法向第三人下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在制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也没有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划拨第三人名下银行存款821317.78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位于扬州市房产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享有到期债权,本案已冻结,因该笔债权是房屋拆迁款,本案查封房产系拆迁房产,因该笔房屋并未开始拆迁,故需要等待拆迁结果。本院依法于2020年7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74317.78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如需续封、续冻,请提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泽军
审判员  贾*强
审判员  王文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郑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