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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04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XXX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4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4执9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